個人征信機構牌照遲遲未能落地,對于外界的議論,監管層終于發聲。
4月20日,央行副行長陳雨露對外界表示,正在積極穩妥地加快推進個人征信業務牌照發放工作,征信機構在公司治理結構和業務開展上應確保獨立,防止利益沖突。某知名個人征信機構總經理向藍鯨銀行頻道透露:“因第三方征信機構‘獨立性’依然存在問題,最初8家機構的牌照可能不會都發了。”
這8家機構分別為: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鵬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誠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誠征信有限公司、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道征信有限公司。
除上述8家機構,不少擁有數據和技術基礎的企業也在布局征信市場,包括京東金融、百度金融、小米等。
陳雨露:第三方征信應堅持獨立性原則
央行副行長陳雨露昨天在個人信息保護與征信管理國際研討會上致辭中強調,個人征信業務活動中,征信機構應堅持三方面原則,首先便是第三方征信機構的“獨立性”。
他說:“征信機構在公司治理結構和業務開展上應確保獨立,防止利益沖突。開展業務要客觀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體的支配。征信產品和服務的使用不能與征信機構股東或出資人的其他業務相捆綁,不能成為股東或出資人謀取他利的手段。”
而權威人士也頻繁針對征信機構“獨立性”原則發出聲音。
藍鯨銀行頻道注意到,去年1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吳曉靈在談及個人征信市場發展時重點強調了“獨立第三方”這一核心原則。
“對于為金融授信服務的個人信用征信要由獨立第三方征信開展,因為這樣做沒有利益沖突或利益關聯,因而就沒有行為的扭曲”。吳曉靈強調,獨立第三方數據源清晰,可以通過合同、外部接口規范、數據庫審計等方式進行管理和數據留存,使信息可追溯、可異議、可糾錯,有利于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而據上述機構總經理對藍鯨銀行頻道表示,“陳雨露副行長談及的這一原則需要重點關注”。他透露,目前這8家個人征信機構中依然存在并非“獨立第三方”的情況,這也是央行遲遲未能發放牌照的原因之一。
對于牌照方面的討論,中誠信創始人毛振華也持類似看法。他曾于4月10日公開表示,個人征信牌照到現在還沒有發出來,或許是金融監管機構在征信公司的獨立性第三方方面有進一步的認識。
從征信行業的角度來看,毛振華強調信用中介機構是依靠公信力和獨立性生存的。假如一個信用中介機構是為本公司的或者大股東的商業行為服務,有可能會對公信力產生影響。
毛振華解釋稱,目前行業中存在所謂收集個人信息、出售個人信息的公司,這在國外是不存在的。假如公司因為有業務的自動留痕,做自主分析是可以的,但以商業目的收集公民的信息這本身就是違法的。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才可以從事信息收集整理。
對于造成某些機構“不獨立”的原因,他舉例說道:“一個產生信息源的公司也會有競爭對手,也需要購買信息。而要把自己的信息提供給對手,并不是它非常愿意的事情。如果這樣的公司控制信用中介機構,在理論上很難防范信用信息是否與其競爭行為有特殊的關聯,或者是否會對其競爭對手有特殊的安排。”
第三方獨立下實施分類監管
業內人士向藍鯨銀行頻道透露,在最新征信業監管政策中,在“第三方獨立”下實施“分類監管”是個人征信的具體發展方向。
前述機構總經理表示,對于征信機構“不獨立”的情況,監管層下一步會執行分類管理,將個人征信“分層”,按征信機構業務分為綜合類和專項類。
據他介紹,“綜合類的可以做所有與個人征信相關的,包括個人評分、個人信用報告等;而專項類征信機構就只能提供數據相關的專門服務。目前具體辦法還未公開,但大致就是這個方向。”
藍鯨銀行頻道注意到,吳曉靈也多次談到對個人征信機構實施分類監管的話題。
她提出,對于個人征信市場的監管原則,要保護個人信息知情權、確保個人信息安全不泄露、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對不同層次的征信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
個信牌照發放“穩中求進”
央行副行長陳雨露在今年1月曾要求,切實發揮政府與市場的雙重力量,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在全國兩會期間,他也提出,“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對于個人征信業務牌照發放工作,陳雨露昨天透露,央行正在積極穩妥地加快推進。“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各界非常關心和關注個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過程中得到有效保護,并為此提出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人民銀行正在抓緊整理、研究和吸收,完善相關制度安排”,他說道。
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3月8日報道,有征信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尚未出臺,但加速落地預期加強。有市場傳聞稱,首批8家獲準備資格的機構有可能拿不到牌照,需要重新申請。
藍鯨銀行頻道為此向前述機構總經理求證得到回復稱:“最初8家機構的牌照可能不會都發了。”
陳雨露也指出,當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推動征信市場規范發展,既面臨著歷史性的重大機遇,也面臨著不少的挑戰。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平衡好一對關系,應對好雙重壓力,把握好三方面的監管協調。
平衡好一對關系。這對關系是指商業化應用所需的數據自由流動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
一方面,數據的收集、整理和應用是征信行業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動的數據,征信在防范信用風險、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可能無法充分地顯現。
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場機構個別內部人員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違法買賣數據、危害信息主體權益的動機。因此,征信行業必須在信息共享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動態平衡中前進,關鍵是要讓信息在安全、合規的前提下自由流動,充分釋放信息流動所產生的紅利。
應對好雙重壓力:
第一重壓力是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加上不同信息主體風險暴露和維權訴求的差異比較大,使得個人信息保護和征信維權工作面臨點多、面廣、條線長的巨大壓力。
第二重壓力是指,個人信息侵權違法犯罪活動采用的技術手段日益復雜,地域跨度較大,現有的管理模式以及人力和技術的配置很難滿足有效識別、監測和處理的需求。
把握好三方面的監管協調。一是對信息提供方的監管協調。確保信息按照“最低、適用”的理念采集,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二是對信息采集加工方的監管協調。確保征信機構行為遵循征信規則的要求,確保征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三是對信息使用方的監管協調。確保個人征信信息的依法有限使用,確保信息主體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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