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基本當事人是誰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本票的三個基本當事人,分別是出票人、收款人和持票人。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并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千元、5千元、1萬元和5萬元。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銀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銀行審核支付銀行本票款項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