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評“紅包大戰”后遺癥及對策建議
一、背景概述
2015年1月末,支付寶、微信紛紛新增紅包功能,數十億紅包卷入春節大戰,2月11日,支付寶攜現金紅包1000萬,購物紅包達1億開啟小年紅包第一戰。
2月11日,騰訊也在官網上發布公告稱“今年春節,騰訊給全國人民發65億元紅包!”,百度打出“10億元紅包瘋狂派送”。
2月18日,除夕當晚支付寶、微信紅包把紅包大戰推入高潮,除夕日也是發放紅包的峰值日,達到全民紅包活動巔峰。
二、相關數據
微信:除夕至初五,微信紅包收發總量為32.7億次,除夕當日收發總數為10.1億次。
春晚播出期間“搖一搖”領紅包互動總量超過110億次;22:34出現峰值達每分鐘8.1億次;全球185個國家都有人參與春晚微信“搖一搖”。初一當天,有7500萬用戶通過微信“搖一搖”領取了3.78億張商家優惠禮券,價值30億元。
手機QQ:從小年夜到初五,QQ紅包收發總量為11.6億次,除夕當天,QQ春節紅包的收發總量達6.37億次。
支付寶:截至大年初三,支付寶紅包總參與人數就超過了一億。除夕夜支付寶紅包的收發總量就超過2.4億個,有6.8億人次參與,總金額達到40億元。“紅包大戰”霸主地位花落誰家”相關新聞及研究詳見:http://www.100ec.cn/zt/2015zhifu/。
微博:2015年也借助紅包再次收獲關注度。明星名人也在微博上給粉絲送出紅包大禮,而明星、牛人針對粉絲發出的微博超大紅包也成為微博紅包的最大亮點及特色。1.02億人一起刷微博過春節,同比增長46%。
除了微信、支付寶,2015年淘寶、百度、京東、騰訊等網絡巨頭,也撒出共計108個億的紅包。
建設銀行、招商基金、陽光保險、光大銀行、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紛紛推出各種搶紅包模式。
泰康、陸金所、微店、伊利、海爾、招商銀行、平安、洋河等各領域的領先品牌,還有無數支付寶電商都投入到了紅包大軍中。
三、分析師觀點
密集的紅包雨過后,“紅包大戰”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部分析師錢海利認為:
1、應用場景制約“紅包”使用,部分紅包成“死錢”
2014年場面火熱的打車軟件大戰,與其說爭的是移動支付,不如說是移動支付應用場景之爭。“紅包大戰”的最終還是要在紅包的使用上,而無論是微信紅包或是手機QQ紅包在支付場景的建設上都是軟肋,無法在用戶體驗上抗衡有著淘寶、天貓作為紅包使用場景后盾的支付寶。再加上一些用戶并沒有綁卡銀行卡,從而導致很多用戶搶來的紅包成了“死錢”。
2、紅包資金沉淀或帶來厚利,巨額收益歸屬不明
以微信紅包為例,實際上是用戶將儲蓄卡的資金搬至微信支付背后的財付通賬戶,搶完紅包錢依然留在財付通平臺,搶完紅包只是發生了資金賬戶的變更,而未有實質上的資金轉移。
微信紅包的沉淀資金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被領取的紅包,需在三天后退回原賬戶;另一種則是沒有提現的紅包,這包括未綁定銀行卡的一類以及已綁定銀行卡但沒有及時提現的一類。由于“微信紅包”支付場景的欠缺,使大部分未綁定銀行卡的用戶很難以使用資金,這對于騰訊來說雖然按央行規定不能挪用沉淀資金,但可以在計提風險準備金后收取利息。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萬玨認為:一些紅包產品為了追求用戶體驗,侵犯了用戶的選擇權。
在這場巨頭扎堆的紅包大戰中,除紅包金額外,產品體驗也是各家十分看重的東西。從用戶反饋的情況來看。支付寶的紅包因為要多次跳轉,操作相對復雜,產品體驗上稍遜一籌。微信無論是搖一搖,還是群紅包,體驗上都做到了極致,讓很多用戶感覺“爽”。但是在追求體驗的過程中,部分互聯網公司的操作存在違規嫌疑。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9、16、20條的規定,用戶作為消費者,對公司享有對提供服務的查詢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用戶選擇發紅包的時候,用戶出于安全考慮,可以考慮用網上銀行或其他認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用戶在選擇發微信紅包時,并不需要進行綁卡等操作,而是自動設定開通了微信支付,侵犯了用戶的選擇權。
若發生了爭議,用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向消費者協會、有關行政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與權益部專家認為,春節紅包還存在以下疑問:
1、紅包產品沒有嚴格落實有關實名管理要求,或帶來反洗錢風險
第一,微信用戶選擇“收紅包”將自動開通微信支付(含散錢功能----即支付帳戶功能),期間并未要求用戶提供身份信息或要求進行同名銀行卡綁定驗證。
微信支付作為財付通所提供的網絡支付業務,應遵循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以及2012年的《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于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對于支付業務的管理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非銀行結算賬戶,是指支付機構為反映客戶備付金增減變動情況而設立的各種支付業務賬戶。
《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網絡支付機構在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
微信支付,未綁卡用戶,零錢包單筆200元以內可以匿名轉帳、消費;綁卡用戶對外轉賬付款上限是20000元/日,收款則無限額。
第二,且不論可以匿名收款與對外轉賬付款,對于已綁卡的用戶,微信支付亦并未按照《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用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或再次涉嫌違規。
《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網絡支付機構在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
客戶為單位客戶的,應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客戶為個人客戶的,出現下列情形時,應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個人客戶辦理單筆收付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支付業務的;…
在匿名收款與付款的情形下,一旦發生洗錢、恐怖融資,微信支付則無法按照法律要求做到交易可追蹤、可還原、可回溯。一旦匿名用戶發生交易糾紛、欺詐案件,若收款方為匿名用戶,微信支付只能提供對方的開通微信時的手機號碼,而完全無法披露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使得付款人無法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救濟。這將對金融秩序、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帶來挑戰。
目前對支付機構的所有監管規定,均不允許非實名的收款。僅有的不實名支付只有1000元以下的非實名卡預付卡,但非實名卡僅允許在特約商戶消費,不允許匿名轉賬,更不能贖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是金融監管的底線,而客戶身份識別更是基礎中的基礎。微信支付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合規性上,與監管的規范尚有一定距離。
2、“實名制”缺位,或存用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風險
此外,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萬玨認為:在微信沒有“實名制”的情況下,用戶的支付安全如何保障,騰訊公司有沒有相應的防范措施予以足夠保障,應在開通微信支付的時候給消費者(用戶)一個合同文本。當發生爭議的時候,有可以界定權利義務的依據。
根據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而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并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但微信支付從用戶開通(還是收了紅包被動開通的)開始,在綁定銀行卡以前均沒有向用戶披露《用戶協議》。未綁卡的用戶無法得知微信支付的服務標準,無法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更無法了解風險責任、糾紛處理的標準。在這個問題上,微信支付涉嫌違法及違規。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業務邏輯上,未綁卡的微信支付用戶無需設置支付密碼,即未綁卡可以用零錢余額無密支付。在這個過程中,并未對用戶身份加以認證,無法確保支付是用戶的真實意愿?這意味著一旦有人撿到手機,打開微信(微信一般都默認登陸,微信錢包還無登陸密碼)就可以把余額轉走,微信支付由于沒有《用戶協議》,一旦發生資金損失、風險,用戶只能認栽。
四、專家建議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部助理分析師陳莉則建議:
第一,好的產品應該具有人文關懷
紅包大戰結束后,有評論認為,參與的互聯網公司、品牌商沒有輸家。但是對很多用戶來說,看似搶到了真金白銀,但是卻成天沉迷在搶紅包當中,在春節期間忽略了親情。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很多主流媒體也注意到這一現象,并提出了批評,將紅包稱之為“金融鴉片”。真正好的產品,真正好的產品經理,除了能調動用戶參與,讓用戶體會到樂趣之外,還應該具有人文關懷。
第二,建議微信支付單獨申請支付牌照 不然將混淆支付行業服務主體與邊界
打開微信支付“錢包”就寫著微信安全支付,支付服務板塊并未澄清服務提供方。除了“零錢”里面寫著“本服務由財付通提供”外,其他的轉帳、微信紅包、信用卡還款、AA收款業務界面以及所有QA中都未見明確服務提供方是財付通還是微信。而信用卡還款、AA收款更是頁腳注明:“本服務完全免費,由財付通提供安全技術支持”。假如微信是財付通的業務外包商,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準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所以財付通把業務“外包”給微信,有“擦邊球”違規之嫌。
而更值得思考的是,財付通通過微信軟件對外提供支付服務,名曰“微信支付”。他日支付機構紛紛通過其他第三方軟件類似地提供支付服務,出現各類混淆支付服務主體與服務邊界的情況?這對于支付市場的監管、風險管理以及行業公平競爭,恐怕都是弊大于利,不利于支付機構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因此,無論是為了春節紅包還是移動支付的長遠發展,微信支付都應該盡早擺脫目前無照經營的政策風險,建議微信盡早單獨申請支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