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報網綜合訊】有媒體21日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該院備受關注的首案已落槌。
綜合上海澎湃新聞、中新網報道,作為中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號案件,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證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弘高中太)質押式證券回購違約。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弘高中太公司償還東方證券公司融資款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計1.2億余元(人民幣,下同),并以出質的28961432股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弘高創意”股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根據庭審所查明的事實,2016年4月起,東方證券公司和弘高中太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弘高中太公司向東方證券公司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1432股,從東方證券公司處融資1.1億元。上述合同簽訂后,相關股票已作質押登記,東方證券公司全額發放融資款。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公司在日終清算后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經通知后未進行提前購回且未采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此外,弘高中太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弘高中太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據此可行使提前購回權,弘高中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公司雖辯稱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并非出于主觀惡意,而系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訴訟中被司法凍結所致,但該理由并不構成免除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定事由。
另外,雖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系東方證券公司制訂的標準合同,但關于違約責任、律師費承擔等條款的約定意思表示明確,不存在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法定無效的情形,弘高中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東方證券公司主張賠償的違約損失明顯超出實際損失。東方證券公司關于違約責任及律師費承擔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方面表示,本案涉及的質押式回購業務,是指賣出回購方在將證券出質給(資金融入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賣出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買入返售方返回資金、回購原出質證券的融資行為。
該業務的品種包括股票、國債、公司債券等,因融資程序簡便,符合證券市場流動性需求,證券質押式回購業務得到了迅速發展。其中,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自2013年場內交易正式實施,交易量逐漸上升,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較為成熟的業務。
院方表示,但今年以來,受股市低迷、股價下行等各種因素影響,賣出回購方違約風險增加,相關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
據本案法官介紹,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即約定以股票為權利質押進行融資,后因被告違約而涉訴,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律師費是否應由被告承擔等三個方面。該類案件的處理,涉及限售股票變現、違約處置程序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總結司法經驗,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好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
據此前媒體報道,上海金融法院于今年8月20日揭牌成立。當時有媒體分析,該法院的設立對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等具有重要意義。
香港中通社曾報道,上海高院院長趙紅在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后表示,其審級為中級法院。按照人大常委會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僅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與涉金融行政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
中國最高法院此前公布的消息顯示,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有: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等糾紛;獨立保函、網絡借貸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據上海當地媒體介紹,中國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成立,得益于近年來上海金融審判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數據顯示,2013至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數量年平均增長率為51%,近五年來審結一審金融案件共計47.8萬件,其中包括了一批具有海內外影響力的金融糾紛案件。(完)